嘉峪关水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Jiayuguan City water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

嘉峪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水务局 | 发布时间: 2023-11-06 | 6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供给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

  第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市建设局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价调整、审批和工业节水等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第七条  年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报告表时,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进行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分析。

  自备水源井必须有节约用水措施。由于生活确需开凿自备水源井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并按报告中明确的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使用自备水源井。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验收合格后供水部门方可供水。

  第九条  新建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化医疗设施,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工业用水重复利用装置。

    

  第三章 生产、生活用水管理

    

  第十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用水定额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进行核定。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实际取水总量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计划,依据总量控制原则,对各单位用水计划进行审核,并于2月1日前下达各单位用水指标。

  用水指标按月核定,年度考核。对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过计划用水量的,按水价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居民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超计划用水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水费:

  (一)超用百分之十以下的,按现行水价加价一倍收费;

  (二)超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按现行水价加价二倍收费;

  (三)超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按现行水价加价五倍收费,并责令限期采取措施,减少超用水量;逾期不采取措施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限制其用水量。

  加价水费由各水费征收部门进行征收,用于节约用水工作和补助供水工程建设开支。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必须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制度。企业必须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用水量大于5万立方米/月的,应当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及时改进。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设施、节水设施、节水器具的管理和维修,保持用水设备完好,减少水的漏损。

  未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停用节约用水设施。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工业用水应安装二、三级水表;公共用水应单独安装水表计量;居民生活用水设施应按户安装水表计量。禁止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因人员数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等变化,确需调整用水量的,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供水状况调整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因基建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增加用水量的,可以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方可增加用水。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浇灌田地、冲洗车辆、施工或用于其他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第十六条 设备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洗浴、洗车、游泳池、水上娱乐场所必须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禁止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用水器具及卫生器具。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对废水进行处理,逐步实现废水资源化,做到一水多用,降低耗水量。

  第十八条  加强消防用水管理,禁止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消防用水设施发生泄漏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备水源井单位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权加强对供水和公共用水设施的管理,定期检修保证生活和生产用水。

  第二十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公共用水和自备水源井供水单位节约用水措施的监督管理,督促用水单位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一条  城镇生活用水,要采取节水措施,计量收费,加强中水回用,逐步推广分质供水。市房管局要督促房产建设单位,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市建设局要落实资金对已建房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予以逐步更换。

  第二十二条  工业用水,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用水量定额,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用水,要改进灌水技术,推广沟灌、畦灌、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法,制定合理用水定额,实行按亩配水,按方收费,减少耗水量。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使用非再生水浇灌植物的,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暂时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进行灌溉的,限期改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投入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或者拒不执行调整用水计划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核临时增加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灌溉田地、冲洗车辆和施工的,除按最大过水流量核算水费外,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量的,由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止供水或5000元以上(含5000)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妨碍市节约用水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